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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 第28983774号“JIANRONG-LEGAO” 商标异议案
来源:黄巧萍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五处    发布日期:2021-07-20    人气:653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贝贝家贸易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JIANRONG-LEGAO

指定使用商品:28类“玩具;游戏器具;积木(玩具);智能玩具;玩具无人机;玩具车;棋盘游戏器具;玩具机器人;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

引证商标: LEGO、乐高

异议人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JIANRONG-LEGAO”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75682号、第10176429号 “LEGO”、第206918号、第10176179号、第13588602号“乐高”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异议人在第28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LEGO”“乐高”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被异议人意图通过“傍名牌”的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JIANRONG-LEGAO”,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682号、第10176429号“LEGO”和第206918号、第10176179号“乐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游戏机;木偶;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LEGO”“乐高”商标经异议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在玩具类商品上有较高知名度。经查,被异议人的经营范围包含“销售玩具”,与异议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其于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曾申请“速澄乐高SUCHENGLEGAO SCLG”“兼容LEGAO”“LEGAO”“斯纳恩托马斯小火车”等商标,上述商标与异议人或其他玩具行业相关权利人的商标高度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初审或异议环节被商标局驳回。结合以上案情,本案被异议商标“JIANRONG-LEGAO”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呼叫为“兼容乐高”,从而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有一定关联,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乐高”“LEGAO”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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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主要涉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双方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首先应认定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双方商标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等因素。

(一)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的判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JIANRONG-LEG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积木(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乐高”“LEG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木偶;玩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多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其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二)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易造成混淆的判定

异议案件审查属于个案审查,因其具体案情不同,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需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同时还应考虑到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证明其在先商标本身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的主观意图,依据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性来进行判定。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经济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第75682号、第10176429号“LEGO”和第206918号、第10176179号“乐高”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证,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含“销售玩具”与异议人经营范围重叠,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

此外,被异议人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曾申请“速澄乐高 SUCHENGLEGAO SCLG”“兼容LEGAO”“LEGAO”等多件包含异议人“乐高”或与异议人“LEGO”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速澄乐高 SUCHENGLEGAO SCLG”在异议环节引证异议人商标不予注册,“兼容LEGAO”“LEGAO”商标在初审环节引证异议人“LEGO”等商标驳回。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JIANRONG-LEGAO”的文字组合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兼容乐高”的拼音,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涉及商标近似判断的问题。商标近似,并非仅将两个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机械地进行判断,而是对商品关联性、在先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以及主观恶意、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综合性考量,更应体现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的价值导向。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文字“JIANRONG-LEGAO”构成,与异议人“乐高”“LEGO”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差异,在自动化系统检索出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很小,且按商标近似判断的一般标准,亦可以判定不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得以获得初步审定。但在异议程序中,通过权利人主张、举证,审查员可以从商标的知名度、独创性、混淆可能性等多个维度考虑。尤其本案中,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此外,被异议人在其在先申请的“速澄乐高 SUCHENGLEGAO SCLG”的商标被异议环节不予注册,“兼容LEGAO”“LEGAO”初审被驳回后,又申请与“兼容乐高”的拼音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对此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的注册行为,不应囿于商标近似判断的一般性规则,而应从严把握审查尺度,认定双方商标构成近似,以实现对知名品牌的强保护,有效维护健康竞争机制,激励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推动中国商标品牌创新发展。


典型意义

遏止恶意注册,提倡诚实信用,是商标异议程序所遵循的重要价值观。一些“傍名牌”商标侥幸通过审查的“第一道关口”,但在异议程序中,审查员通过从商标的知名度、独创性、主观恶意、混淆可能性等多个维度去综合考量,对于有意摹仿、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严把握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加大审查力度,以更好地保护在先商标专用权,抵制“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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