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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产品


工作阶段

工作流程

   

1、地方政府牵头,发文成立产品申报组织(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等),政府分管领导任申报组织负责人,相关部门参加,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当地质监部门,负责申报日常事务;或者政府指定协会或企业作为申报组织。

2、地方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就产品保护的范围进行确认,并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

3、产品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申报组织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局提出保护申请。

4、产品跨县的由共同的上级市政府组织申报,跨不同市区域的由省局牵头组织申报。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国家局,二份省局留存;县级政府申报的,应提供市质监局意见。              

2、所报产品应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特征,特别是要和特定的地域、气候、环境、人文相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通用产品,申报材料中应对  此分别进行重点阐述。申报产品名称结构为地域  名称加通用产品名称。

3、第12份文件必须是地方政府的文件;第3份可以是政府文件,也可以是政府指定的申报组织文件。

4、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或管理规范。

5、如果是以企业(协会)名义申报,且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该企业(协会)注册商标的,须附该企业(协会)允许保护区域范围内其他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该名称的声明。

1、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的,附  省局同意申报的函上报国家总局;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相关地方政府间有申报异议的,组织协调、修改后再行上报。              2、提醒申报单位开始着手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标准;已有相关标准的,着手按有关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1、省局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申请保护产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附文将所有材料发国家总局。

2、对存在申报异议的应及时协调解决,避免延误申报工作。

1、国家总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理公告,异议期二个月。           2、二个月内受理申报异议。

1、国家总局审查方式及内容和省局基本相同,审查通过的一般以总局公告的方式发布。地方政府有异议,必须在公告后二个月的有效期内直接向总局提出。异议由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2、省局负责指导相关申报组织草拟陈述报告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1、二个月公告期满后,国家总局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2、通过专家审查后国家总局发布批准公告。        3、根据批准公告制订、修改相关产品标准。

1、专家审查会相关事宜由省局负责与总局协调联系确定。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参加审查会并作陈述报告,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2、审查会结束后,国家总局发布批准公告,表明该产品通过保护审查,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会同各级标准化业务部门进行,具体程序和费用同国家标准委、中标协和省局标准化处、省标协联系。

保护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提出标志使用申请。

所在市、县质监局分别提出意见,报省局,省局审查后报国家总局。

国家总局审查后发布标志使用公告。

申请企业必须在地理地理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

申请书包括以下材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标志使用公告发布后,表明申请企业可以正式开始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1、对产品的范围,原材料、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

2、对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建议相关申报机构改为保护机构或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关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主要采用专用防伪标贴和直接在生产经营者产品包装上印制二种方式,原则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性状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及管理具体状况确定,具体由各地保护办同地方政府及企业协商解决。

加大对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发挥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联  系  人:陶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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