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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著录事项变更

括以下变更事项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发生改变;

   2)因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以及经法院判决、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等相应事项的变化。

办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时,变更类型为必选项。其中“更名”指权利人的主体未发生变化,仅名称发生改变的;“转移”指权利主体发生改变,包括①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②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与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③因合并、分立、注销或改变组织形式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④因拍卖发生权利转移请求变更的;“继承”指因权利人死亡造成权利主体发生改变的;“其他”指除了更名、转移和继承外,其他情形的变更,例如申请人姓名书写错误的变更。)

3.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新指定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文件内容官费审查周期

1、著录事项变更申请书;

2、变更证明【全体申请人同意盖章或签字】;

3、主体资格证明

4、专利代理委托书

200元/件约2-4周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


增加专利发明人难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实际工作中,申请人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错填和漏填发明人、发明人顺序错误等情况,导致专利请求书、公布文本、公告文本中记载的发明人和实际情况有出入。若当事人发现发明人错误的,可向国知局提交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尽快将发明人变更正确。


办理发明人变更时,对于发明人姓名更正、发明人顺序错误、删减发明人的变更相对容易,提供发明人变更声明对应发明人身份证文件就能顺利准予变更。但对于增加发明人的变更就比较难,还应提供增加发明人的变更证明材料。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对于发明人变更证明材料的理解各有不同,提供的文件也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基本上手上有什么就给什么,实在没有也只能创造出点什么,而忽略了证明材料应从逻辑性、时间性和相互关联性考虑的真实材料。所谓变更证明材料,实质上就是证明增加的发明人为实际的发明人的证据。既然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那么就要必须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是审查员判断是否准予增加发明人的重要文件,大部分情况下导致变更不合格也是因为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主要是缺乏逻辑性和相关性,不能让审查员相信增加的发明人的确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近几年国知局对于增加发明人的审查比较严格,原因也有在发明人变更请求的情况中,可能掺杂了职称评定、项目申报、毕业论文等其他目的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4条的情形。为了遏制这种“为了变更而变更”,维护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权威,国知局对当事人提出发明人变更的请求,会依据审慎审查义务进行合理质疑,对于其中不属于应当增加发明人的情形,不予变更。在这种严格审查的制度下,发明人变更的数量也得到了明显的控制。


排除以上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那么加发明人最重要的变更证明材料具体是指什么呢?


当事人应当提供发明人从本申请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提出,到技术方案、具体实施方式的形成以及实施例的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持续创新研究的证明,尤其是对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作出贡献的相关事实证明。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对变更证明材料列举如下:


1、发表的论文、技术期刊文件;

2、参与相关技术研讨会的记录文件;

3、当事人内部设立项目申请书/审批书、当事人内部发明人/技术研究员之间的往来邮件或者通讯记录、发明人与专利代理师之间沟通技术方案的往来邮件等真实有利的证明材料;

4、发明人凭借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参加项目申报、项目比赛等详细资料。涉及项目申报、项目比赛的应提供项目申报公示通知、参赛通知、获奖通知等官方文件及网址;

5、当事人的立项合作协议,应体现出合同书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内容之间的关联;

6、真实发明人为多人的情况下,还应当提供发明人之间进行协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要求,对于纸质的证明材料最好有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且全部证明材料的发生时间应在专利申请日以前。


对于已经下发专利证书后办理发明人变更的,专利证书不会再次下发,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为准,该通知书会指出变更登记的时间和期刊号。目前《专利登记簿副本》中会记载发明人信息,当事人可根据需求向国知局请求专利登记薄副本,官费30元/份,办理周期约2-4周。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中并不一定说当事人自认为准备了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审查员就一定准予变更。不同的审查员在审查时对于相同的证明材料也可能会作出不一样的判断结论,但基本上都是从严审查。笔者也遇到过在办理一批专利增加发明人时,准备的证明材料都一样,有些审查员认为证明材料符合要求准予增加发明人,有些审查员则认为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而不准予增加发明人,从而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此时,当事人只能根据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重新准备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再次提交变更请求。


最后,希望当事人在发明技术方案立项立案时保存好内部的相关文件、也尽量避免在递交专利申请时漏填发明人。在正式递交专利申请后也应及时核查著录事项信息是否正确无误,若发现有错误的尽早办理变更予以更正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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