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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海关依职权对侵权货物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的必要前提。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向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无权主动中止其进出口并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备案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侵权货物。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已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联系方式、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等提供给海关,使海关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时能够及时主动予以扣留,节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备案可以减少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可能性。可以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预警和威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尊重知识产权。 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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