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跟企业密切相关的注册企业实缴问题随之迎面而来。其实新法还指出注册资金可以通过评估后的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来达成实缴要求。
通常情况下,对专利评估价值的判断需要考虑研究专利的有效性、种类、权利期限等与专利自身密切有关的问题,其次专还涉及到管理学、经济学,还涉及到法学和会计学等多个学科。那么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如何实施专利评估价值充作实缴资本?
1.评估专利价值:
首先需要评估专利的真正价值,这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专利评估,结合市场信息和专业知识,确定专利的真正价值。
2.确定专利入股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专利入股的比例,确保专利的价值与企业实际需求相符合。
3. 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办理专利入股的相关手续,如股东会议纪要、公司章程修改等。
4. 实缴注册资本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专利评估价值充作实缴资本,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
5.记录和报告
注意事项:
一、专利入股允许的。专利属于知识产权出资。
参考: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由于该项专利技术是你自己研发的,没有市场价格,建议先做评估,然后根据公允的评估价格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这样无形资产摊销的费用便于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专利技术的发票和股东会决议等,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
四、个税上,首先看一下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技术?
(1)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递延到股权转让的时候纳税)的优惠。
(2)对于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没法享受递延纳税(递延到股权转让的时候纳税)的优惠,只能享受5年分期纳税的优惠。
二者适用的税务政策不一样:
(1)专利技术入股,适用优惠财税〔2016〕101号公告。
(2)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适用优惠财税〔2015〕41号公告。
参考:财税〔2016〕101号规定: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注意一:
股东用专利实缴入股之所以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是因为财产所有权转移了,而且产生增值溢价了,比如你用一项购买成本价为1万元的专利评估到1000万元入股,溢价了999万元,当然需要按照溢价部分缴纳20%个税。
注意二:
个人技术成果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有两个条件:
(1)入股的对象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2)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是100%的股票(权)。
如果被投资企业还有其他现金对价或者除股票(权)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作为对价的,就不能适用选择性优惠政策。